(2015)常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尹 斌代理审判员 刘江玲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