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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尹 斌代理审判员  刘江玲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