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万喜与国网福建闽清县供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万喜,国网福建闽清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万喜,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福建闽清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林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传清,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万喜因与被申请人国网福建闽清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清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万喜申请再审称:(一)造成谢万喜鲈鱼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闽清供电公司未按规定事先通知谢万喜而突然停电。根据大华渔鉴字(2014)第11号鉴定报告书的分析结果,闽清供电公司的突然停电行为是导致鲈鱼死亡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突然停电,鲈鱼的死亡完全可以避免,闽清供电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二)闽清供电公司未尽法定通知义务,导致谢万喜无法预先得知停电信息,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谢万喜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让用户知道停电信息后有充足的时间预先采取防范措施,从而避免因停电可能造成的损失。闽清供电公司突然停电后,鲈鱼在不到一小时内全部死亡,如果闽清供电公司能够尽到通知义务,在七天的时间里,谢万喜完全能够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鲈鱼死亡。(三)二审判决依据双方供用电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内容,认为谢万喜从事养殖没有申请自备电源等认定有错误,该条款违背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免除了闽清供电公司的责任。依照合同法规定,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应当视为无效。综上,谢万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闽清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低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对因停电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重要用户应自行装设自备电源或向供电方申请双电源供电,否则供电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谢万喜作为闽清县雄江当地村民,长期在闽江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深知闽清县雄江当地每年因供电设施检修需要停电的事实,应自行购买发电机以备停电时使用。谢万喜发现停电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闽清供电公司已按法律规定履行停电通知的义务。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知用户或者公告是并列关系,无先后之分,也无特定与不特定区分,闽清供电公司在《梅城报》刊载停电公告,属广而告之,《梅城报》作为闽清县唯一地区性报纸,具有权威性和广大受众,闽清供电公司已履行了公告法定义务。从谢万喜提供给一审法院的“闽清县农业局水产站预警信息”可以看出,根治低溶氧的唯一办法就是控制养殖规模,因此,造成鲈鱼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谢万喜无视闽清县农业局水产站预警信息,并处置措施不力所导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供电方在中断供电前应履行及时通知用电户的义务,违反该合同义务的,供电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给用电方造成的损失。从常理而言,发布中断供电公告的目的是要让用电户及时知晓供电公司的停电信息,为达到这一目的,供电公司理应充分有效利用互联网、电视台、报纸、短信等各种媒介载体。但是,闽清供电公司采用在当地报纸进行公告的方式显然存在极大疏漏,从覆盖面、受众群等方面来看,用电户难以充分了解获取中断供电的信息,故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闽清供电公司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应对鲈鱼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根据大华渔鉴字(2014)第11号鉴定报告中对鲈鱼死亡原因所作的分析,由于事发当地连日阴雨天气、气压较低,水体上下对流、粪便上涌,水体中溶氧量相对较低,突然停电导致增氧机停止工作,鲈鱼不能正常呼吸后死亡。可见,水体低溶氧系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直接、主要原因。同时,谢万喜作为长期从事鱼类养殖的个体户,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养殖水域每逢秋冬季即可能发生较长时间的水体低溶氧的情况,其虽配备了增氧机对养殖水域进行增氧,但是其对在长达十几天连续增氧过程中可能发生中断供电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未采用自备小型发电机或其他不间断供电保障设施,停电发生后也未及时采取适当或紧急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谢万喜关于其对鲈鱼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谢万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万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