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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无业。198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抚州市临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5月8日因犯脱逃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9月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临检公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游佩英、张柏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宝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自3月25日,被告人黎某在抚州市临川区小商品城龙燕饭庄后门对面一店内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具,提供固定场所,邀集、组织多人赌博。2015年3月25日,该赌场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捣毁,但黎某逃离。之后不久,被告人黎某将赌场转移至临川区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那栋楼的二楼过道上继续开设赌场,并聘请两名年轻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过道两侧望风。该赌场以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具,提供固定场所,邀集、组织多人赌博。每天有二、三十个人赌博,输赢几千元,开100元至800元不等的庄,参赌人员以10元人民币起压,上不封顶。黎某按10%从中抽头渔利。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郑某甲、何某、吴某、郑某乙、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固定场所、赌具,邀集、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没有开100到800元的的庄,最高只开过100的庄,输赢只是几百元,没有上千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至3月25日,被告人黎某在位于抚州市临川区小商品城龙燕饭庄后门对面一店内开设赌场,2015年3月25日,该赌场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捣毁,且当场抓获徐某、郑某乙两名参赌人员。后不久,被告人黎某将赌场转移至临川区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那栋楼的二楼过道上继续开设赌场,并聘请两名年轻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过道两侧望风。该赌场以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的方式供赌徒参与赌博,每天累计人数达二十人以上,被告人黎某从中收取“斗子钱”进行牟利。2015年9月4日21时30分左右,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荆公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临川区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那栋楼的二楼有人聚众赌博,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抓获黎某等人,并收缴三十二张骨牌一副。另查明,被告人黎某198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抚州市临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2008年5月8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照片,证实2015年9月4日22时许,民警在抚州市临川区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二楼赌场上缴获的邓小琴、何某等人赌博所使用的工具。2、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4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接报,有人在临川区小商品城开设赌场的事实。(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4日21时50分左右,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荆公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临川区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那栋楼的二楼有人聚众赌博,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黎某等人抓获的事实。(3)扣押清单,证实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荆公路派出所扣押了收缴的赌具三十二只绿色牌九。(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黎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黎某因犯盗窃罪,1986年12月27日被原抚州市临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2008年5月8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6)情况说明,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荆公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25日17时左右发现小商品城龙燕饭庄后门对面的店里有十多个人在用牌九赌博,等民警赶到现场时,赌博人员已散,在现场抓获两名涉嫌赌博的男子徐某、郑某乙,但因证据不足,而予以释放。3、辩认笔录,证实证人郑某甲辨认出9号就是9月4日晚上在抚州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二楼赌博的楼主,系被告人黎某。4、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21时30分许,她在临川区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那栋楼二楼过道上赌博被抓。他们是用32张骨牌进行赌博的,坐方的每人拿两张牌,通过跟庄家比大小决定输赢。开庄最多开过400元的庄,封庄多的时候有千把两千块钱,霉的时候输1000多元钱。她一个月前就听说那里在赌博,她到那里看过几次,人多的时候有20、30个人赌,少的时候有7、8个人赌博。赌场以前是开在小商品城龙燕饭庄后门对面的那个一楼店里,后来搬到顺丰快递对面的二楼过道转角处。这个赌场系被告人黎某所开,其老婆在那收“斗子钱”。过道的两边入口都有人放哨。(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她在2015年9月4日晚上在临川区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那栋楼二楼过道上赌博被抓。在2015年8月15日左右的时候,她听到一个朋友说在小商品城二楼有个赌场。她当时去的时候看到有十几个人围着桌子面前赌博,他们是开100元、200元,最多开400元的庄,押钱的10元起码,最多的一次押100元。(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晚上,他在临川区小商品城顺丰快递对面那栋楼二楼过道上赌博被抓,牌九是老板提供的。(4)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据卷P45-48),证实2015年3月25日下午16时许,他到小商品城里那家店赌博,当时有七八个人围在那里赌博,他也拿钱出来押,每次押10元到20元钱,大概赌了1个小时左右,民警赶到现场将他和另外一名男子抓住并带回派出所调查。他们用32张骨牌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的,依次开200到800元的庄,闲家押钱10元钱起步,上不封顶。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收场子费。(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16时50分许,他到小商品城龙燕饭庄后面的一家店里面赌博,当时店里围了二、三十个人在用骨牌赌博,他就站在凳子上看,看了大约十几分钟,民警就来了。他们是利用32张骨牌进行赌博,四方轮流坐庄。5、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4日22时许,他看到公安民警抓赌来了,就大声喊散了散了,那些赌博的人就到处乱跑,后来有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被你们抓住。小商品城二楼那个赌场是他开的,一般都是开50元、100元、200元的庄。每天输赢几百元钱。平时也差不多十来个人来这里赌。一次收个10、20元的“斗子钱”,一天能收到100到200元钱。有两个伢仔在赌场上收“斗子钱”和负责放哨,是他们自己来的,每天给个几十元钱一个人。赌场上用的“牌九”和桌子是他提供的。2015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小商品城龙燕饭庄后面一店内抓获了两名赌博人员,那个赌场是他开的,被派出所抄了,就停了下来,后来就把场子开在这次被抓的地方,没开几天,就被你们抓住了。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虽被告人黎某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实被告人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锁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故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累计组织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某辩称其没有开100到800元的庄,最高只开过100的庄,输赢只是几百元,没有上千元。经查,被告人的此辩解与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且此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罪,故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黎某因犯脱逃罪于2008年5月8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廖 赟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