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592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