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592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