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卢一宪与陈小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宪,陈小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卢一宪。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米。原告卢一宪为与被告陈小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卢一宪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陈小米支付原告货款70843元并支付违约金5185.25;二、由被告陈小米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清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天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陈小米因需到原告卢一宪处购买木材45.485吨。双方约定木材价格为3800元/吨,合计木材总价款为172843元,并约定货款支付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逾期不归还按总金额3﹪支付违约金。被告并于当天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但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木材款10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木材款70843元以及违约金5185.2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被告陈小米向原告卢一宪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其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并经结算后,应当依约支付货款。现被告陈小米仅支付部分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欠条》中载明“按总金额3﹪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条》中约定支付木材款70843元及违约金5185.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一宪木材款70843元并支付违约金518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0.5元,由被告陈小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