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吴新义与石润有、梁茂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义,石润有,梁茂选,天津天龙客运有限公司,营口昊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456号原告吴新义。被告石润有。被告梁茂选。被告天津天龙客运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北斗花园3-2-3201。负责人张芙蓉,总经理。被告营口昊达运输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新开街新里里7号。负责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2-1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北街12号。原告吴新义诉被告石润有、梁茂选、天津天龙客运有限公司、营口昊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