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夏兴敏与张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兴敏,张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夏兴敏,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张勇,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灌云县。原告夏兴敏与被告张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兴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兴敏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5月,原告购买东风日产轩逸车一辆,由于原告当时贷款购车条件不具备,又急需用车,经被告同意,用被告的身份证明和出具相关手续购买了东风日产轩逸车一辆,原、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现原告已完全支付了该购车款,原告要求被告将此车过户于原告名下,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苏G×××××号车辆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将此车过户给原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勇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苏G×××××车辆所有权的协议书》,约定:“甲方张勇,身份证号:,电话:,乙方:夏兴敏,:,电话:183××××8555。甲乙双方就东风日产轩逸苏G×××××,碧玉黑、车辆识别代号LGBH12E24CY129959、发动机号083203W的所有权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于2012年5月份贷款购买如上轩逸车一辆,由于乙方贷款购车时条件不齐备(导购员说乙方的材料进不了银行系统),乙方又急需用车,于是借用邻居甲方张勇的身份和资料及相关手续购买此车,此车所有权完全归乙方夏兴敏所有,甲乙双方永无争议。二、乙方购车时首付近捌万元(¥80000.00)完全由乙方支付,后续月供贰仟玖百玖拾肆元(¥2994.00)自购车起至今也完全由乙方夏兴敏按月支付。此车在所有权和经济上与甲方无任何纠纷,即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车辆购买的一切款项由乙方负责到底。三、该车自2012年5月29日起发生的任何违法、违章等一切与该车辆有关的事项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四、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不得有异议。签字时间:2012年5月29日”。涉案车辆购车款全部由原告夏兴敏支付(按揭贷款于2015年5月份偿还完毕),该车从购买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原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苏G×××××车辆所有权的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银行按揭贷款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苏G×××××车辆所有权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涉案车辆,且明确约定车辆所有权属于原告,故对原告要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苏G×××××号车辆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办理车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辆产权过户手续。故对原告夏兴敏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车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G×××××号小型轿车所有权属于原告夏兴敏所有。二、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夏兴敏将苏G×××××号小型轿车所有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夏兴敏名下。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玉新代理审判员 梁承君人民陪审员 程永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