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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扈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5号申请执行人:扈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刘某与扈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