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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魏丽娟与武汉成炜钢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娟,武汉成炜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10号申请人魏丽娟。被申请人武汉成炜钢管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现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工业园9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运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魏丽娟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成炜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成炜钢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行的银行存款318000元。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出具318000元限额内的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成炜钢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行的银行存款318000元。申请人魏丽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