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罗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8日19时许,民警去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谭屋河山口村被告人罗某家中,从一楼房间的门后搜查出一支火药枪(不锈钢制枪管,长度89.6厘米,枪口外径宽度为1.5厘米,内径宽度为1厘米,木制枪托,长度为105.6厘米)和一壶黑火药和铁砂。被告人罗某于七、八年前在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烧炭隆村购得该枪用于打鸟。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一支长185厘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枪支扳机故障,可采取枪口点火方式击发;黑火药净重243.4克,检见氯酸钾(KCI03)和碳粉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立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明、犯罪记录登记表、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认罪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到犯罪物品黑色火药243.40克、颗粒状铁砂927.70克、火药枪1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文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雅菲(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