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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海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63号罪犯杨海平,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6442.3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海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二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海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