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姓名与姓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惠能,付远,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姓名,胡惠能,住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姓名,付远,住址:。姓名,简芳,住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关于胡惠能与付远,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姓名,付远,住址:。姓名,简芳,住址:。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人姓名,胡惠能,住址:。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概括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查明的事实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9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杨文彬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