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聂大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聂大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都南路111号。负责人周嘉陵,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棋,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兰颖,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大超,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诉被告聂大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87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