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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冯琴与陈博、王金花、柳卫东合伙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琴,陈博,王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81执异3号案外人柳卫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5日。委托代理人万长友,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冯琴,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日。委托代理人潘鹏洪,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博,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8日。被执行人王金花,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27日。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冯琴与被执行人陈博、王金花合伙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柳卫东于2016年1月5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外人柳卫东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柳卫东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柳卫东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德琼审 判 员  王宇龙人民陪审员  范加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