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来华与钱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华,钱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087号原告孙来华,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钱忠琴,女,1967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来华诉被告钱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来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