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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姜甲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吉0581刑医1号申请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姜甲,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于2015年12月4日被释放并送往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治疗。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姜甲的妻子。诉讼代理人:张洪梅,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医申(2015)1号申请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姜甲强制医疗,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春伟、王欣慧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张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姜甲于2015年10月30日晚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姜某乙发生口角,姜甲用石头多次击打姜某乙头面部等处,致姜某乙死亡。经梅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姜某乙系被他人用质地较坚硬、表面较粗糙的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疝死亡。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姜甲系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姜甲用暴力行为杀死自己的父亲,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申请机关认为,姜甲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姜甲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对姜甲强制医疗的申请均不持异议,均同意对姜甲强制医疗。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申请机关申请所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记录,2015年10月31日,梅河口市某村民姜丙电话报警称姜某乙被姜甲杀害。2、到案经过,2015年10月31日19时40分许,梅河口市公安局将正在逃跑的姜甲抓获。3、户籍信息,被申请人姜甲及被害人姜某乙的自然情况。4、证人姜丙的证言:我系姜甲的大姐、姜某乙的女儿;2015年10月31日凌晨2时53分许,接到妹夫吕某某的电话,说我父亲被姜甲打死了,随后联系我哥哥姜丁,然后我和儿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姜甲三十多岁时得过病,走了好几年,最近才回来。5、证人吕某某的证言:我系姜甲的妹夫;2015年10月31日凌晨2点多,我家狗叫,我媳妇姜戊出去了,过了一会回来了,说“咱爹让姜甲打死了”,我穿上衣服去姜甲家,通过前窗看见姜甲在炕头上坐着,姜某乙躺在炕上,身上盖着被,听见姜甲在那骂,我没敢进屋,回家了,给我大姨姐姜丙打电话,姜丙就到派出所报案了;当时看见姜甲时,炕上有一块石头(料石、青色、上面有血),还有铁把的东西;姜甲三十多岁时得过精神病,已经离家出走六七年了,今年六月份才回来,一直在家居住,平时不出屋,半夜有时起来砸东西,不知道砸什么,见到我也不说话。6、证人姜戊的证言:2015年10月31日凌晨2点多,我在家睡觉,听见我家狗叫,我就起来了,听见弟弟姜甲在他家骂,没听清具体骂什么,我就去了姜甲家,姜甲站在家房东侧房角,我从后门进去,看见我父亲姜某乙斜躺在炕上,靠右侧躺着,头朝窗户,满脸是血,我碰了我父亲几下,他没有反应,我就回家了,告诉我对象吕某某了,吕某某就给我姐姜丙打了电话;姜某乙在外地打工,最近五六天才回来,不放心姜甲,和他一起居住;姜甲三十多岁时就得病了,疯疯癫癫,不能生活,还骂人,我叔姜忠国曾领姜甲到海龙精神病院看过病,在那住几天就回来了,后来,姜甲就离家出走了,走了五六年,今年六月份梅河口救助站把姜甲送回来的,回来时精神状态还可以,最近一个月姜甲有时自己吵吵,半夜有时像在砸什么东西。7、证人汪某某的证言:我和姜甲是邻居;大约八九年前,姜甲和媳妇吵架,媳妇走了,之后姜甲自己生气,精神上出现问题,后来姜甲自己走了,和家人都没有联系,今年七月份回到家中,姜甲也不和邻居说话,白天自己在家里呆着,晚上点灯出来在院里乱走,用玉米杆把自家的杖子围了起来,把柴火垛也拆了。8、证人皮某某的证言:我和姜甲是邻居,住前后院;大约十多年前,姜甲得了精神病,犯病的时候一阵一阵的,平时正常的时候胆子挺小的,犯病时在家中乱砸东西,他在外面走了五六年时间,今年七月份才回到家中;回来后,他白天在家呆着,晚上点灯在院内乱走,平时坐在门口傻笑,用玉米杆把杖子都堵住了。9、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我于2015年8月份被刑事拘留,和姜甲一个监所;他进来之后尿了两回裤子,自己不知道大小便,后来我们晚上值班的人就定点叫他大小便,他平时自己坐着自言自语,不知道说什么,还傻笑。10、证人姜己的证言:我于2015年1月份被刑事拘留,和姜甲一个监所;他平时在监室内坐着傻笑,偶尔自言自语,来之后尿了两次床和两次裤子,不和大家说话。11、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某村的书记;我比姜甲年龄小不少,当我十几岁时,他都结婚了,他总和妻子吵架、打仗,白天不怎么出屋,那时他就精神恍惚,大概在2006年左右,他父亲姜某乙把他带到广东了,之后他就走丢了,今年六月份,沈阳救助站把他送回来了,他白天不出屋,晚上才出来活动,晚上在院子里拆自己家的棚子,有时候自言自语的喊,和他接触少,都是听他邻居说的。12、接警证明,2015年10月31日3时许,梅河口市公安局水道派出所接到水道镇烟筒桥村村民姜丙报警,称姜甲在家杀人了;接到报案后,派出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姜甲已逃跑。13、协查通报,2015年10月31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对姜甲杀害其父亲姜某乙一事发布协查通报信息,对姜甲上网通缉。14、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姜甲于2015年12月4日下午15时许在梅河口市看守所释放,于2015年12月4日下午17时被送往梅河口市海龙精神病院强制医疗。15、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说明,姜甲系该村村民,于六七年前不明原因离家出走,2015年6月份被梅河口市遣送站送回家中,其父亲姜某乙于2015年10月26日返回家中照顾姜甲,被姜甲于2015年10月31日杀害,现姜甲无人看管。16、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姜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17、住院病历,姜甲于2008年4月20日至2008年5月6日在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患有精神障碍疾病。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9、法庭科学DNA鉴定,姜某乙血样的STR分型与现场提取石头上血迹、现场尸体头下血泊、现场东卧室北墙窗下墙面上血迹、姜甲黑色运动外裤布片上血迹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3.643*1023;姜甲血样的STR分型与姜甲左手背侧虎口处擦拭棉签、姜甲左手中指背侧擦拭棉签上检出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2.560*1017。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姜甲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姜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申请机关申请对姜甲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申请人姜甲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对姜甲强制医疗的申请亦均无异议。综上,依照《》、《》和《》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姜甲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光庆审判员  甘 甜审判员  岳政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