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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洪军彬、赵志勤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军彬,赵志勤,李艳妮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92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军彬,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1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杜慧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志勤,又名赵志琴、赵勤、赵琴,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晋州市人。2010年7月31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7日依法执行逮捕,2010年10月26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17日网上追逃,同年10月9日因合同诈骗罪被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0月26日因合同诈骗罪被依法监视居住,住,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艳妮,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2013年2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审理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志勤、洪军彬、李艳妮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赵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志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二、被告人洪军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三、被告人李艳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洪军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通过一审庭审及上述证据,认定上诉人洪军彬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较为清楚,但是,原审被告人赵志勤、李艳妮在一审开庭后,(在逃)没有收到判决书,二审无法审理。2、一审判决书第53页综上,被告人赵志勤、洪军彬诈骗的数额为赵县华鑫布款373505.45元,高邑龙汇许庆文280612元和160000元,赵县诚鑫尹玉明251286元,以上共计1277883.45元。应当为1065403.45元。是计算数额错误,还是有漏项?3、一审判决书第34页最后一行,洪军彬是财务经理还是采购经理?需进一步查证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寅生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