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冬雪与谭志阳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雪,杨怀国,谭志阳,张拓,董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赵冬雪,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杨怀国,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谭志阳,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张拓,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董宇阳,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冬雪与被执行人谭志阳、杨怀国、董宇阳、张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赵冬雪于2015年11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谭志阳、杨怀国、董宇阳、张拓给付赔偿款5689.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赵冬雪与谭志阳、杨怀国、董宇阳、张拓自愿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