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584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捕前系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住。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韩茹、侯晓清系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5)第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韩茹、侯晓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高某甲容留朱某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2015年9月3日、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先后两次容留高某乙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2015年4月、2015年9月,被告人高某甲先后两次容留张某甲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高某甲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高某甲容留张某甲、李某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告人只在2015年4月容留张某甲在该家中吸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高某甲容留朱某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2015年9月3日、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先后两次容留高某乙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2015年4月、2015年9月,被告人高某甲先后两次容留张某甲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高某甲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高某甲容留张某甲、李某在其住处榆次区王湖村7-2号吸食毒品。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该对民警于2015年9月14日9时30分许,在榆次区王湖村附近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高某甲抓获。吸毒人员指认案发场所,证实了被告人高某甲的犯罪事实。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化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高某甲、李某、张某甲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4、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吸食冰毒对被告人高某甲及张某甲、张某乙、高某乙、李某均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朱某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5、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了本院查明的被告人高某甲的身份情况。6、被告人高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从2014年5月份左右开始吸毒,先后容留高某乙、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朱某在该居住的家中吸食过毒品。其中容留高某乙两次,容留张某乙一次,张某甲四次,李某、朱某各一次。7、证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该从2014年12月份左右开始吸食毒品,在高某甲家吸食过四次毒品。8、证人张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该从2015年年初开始吸食毒品,在高某甲家吸食过两次毒品。9、证人高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该在2015年9月3日第一次吸食毒品,在高某甲家吸食过三次毒品。10、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该2015年9月13日第一次吸食毒品,是在高某甲家吸食的。11、证人朱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该从2015年7月下旬开始吸食毒品,在高某甲家吸食过一次毒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王渊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桑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