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俊刚与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王明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刚,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王明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86号原告:王俊刚,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余家燕,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团,经理。被告:王明团,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刚与被告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王明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王明团价值13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刘少刚、高芝英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新时代广场1#楼116室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明团价值136万元的财产;二、对提供担保的刘少刚、高芝英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新时代广场1#楼116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188**号、第20140188**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