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某甲、姬某甲、毛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某甲,姬某甲,毛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75号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县军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宏财,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住华县城区信用社。被告毛某甲,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姬某甲,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华县大明镇。委托代理人姬某乙,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华县。被告毛某乙,男,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某甲、姬某��、毛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毛某乙死亡,故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毛某乙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毛某乙的起诉。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