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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某甲、姬某甲、毛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某甲,姬某甲,毛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75号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县军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宏财,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住华县城区信用社。被告毛某甲,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姬某甲,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华县大明镇。委托代理人姬某乙,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华县。被告毛某乙,男,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某甲、姬某��、毛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毛某乙死亡,故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毛某乙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毛某乙的起诉。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