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7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兰玉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