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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蔡财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蔡财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00005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蔡财宝。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被执行人于2010年上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期间未经批准在玉城街道渔岙村兴旺路100号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并于2010年6月份至2012年1月份期间擅自出售套房进行牟利,经查明,被执行人共建7层6套套房和6间储藏室,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22.09M2,建筑面积982.68M2,已出售5套套房及5间储藏室,建筑面积为763.24M2,总售价为人民币1135800元,按评估单价806元/M2计算建房成本为人民币615171.44元,总售价减去建房成本涉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20628.5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理政策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20628.5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1间车库面积为23.7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9174.74元抵扣违法所得,于2015年4月29日缴纳了10000元的罚款,还余491453.82元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1453.8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违法所得491453.8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7272元,由被执行人蔡财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