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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娜玲与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力源幼儿园、林力源合伙协议纠纷2015民二终201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力源幼儿园,刘娜玲,林力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力源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林力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娜玲,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永芳,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力源,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力源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刘娜玲、原审被告林力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力源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力源幼儿园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为1473.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力源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华蓉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