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聂某。被告李某。原告聂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原告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聂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