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0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04872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田川,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倩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10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于2009年10月9日生育一名女孩,名叫蔡某甲。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脾气暴躁,言语粗野,屡次对原告拳脚相加,让原告不堪忍受。此外,被告沉迷网游,沾染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到目前为止,被告因赌博已经输掉几十万元人民币。原、被告共同开设一家美容院,店里大事小情都是自己亲力亲为且从无怨言,一天工作结束回到家后,原告还要照顾孩子、辅导功课,被告对于原告的辛苦付出不闻不问,对孩子也漠不关心,原告和孩子没有体会到被告作为丈夫、作为父亲应有的关爱、体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孩蔡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蔡某某辩称,自己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感情没有破裂,自己曾经有赌博的恶习,现在已经戒赌了。自己也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唯一一次对原告动手,是因为原告不停给陌生男人打电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0月9日生育一名女孩,取名蔡某甲。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欠缺必要的沟通与理解,遇到问题未能理性处理,导致双方关系产生嫌隙,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具备修复的可能。原告提出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沾染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庭不予认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连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