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保有与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邓开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有,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邓开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王保有,男,1974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翟红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迎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邓开枝,女,1967年11月1日生。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保有诉被告邓开枝、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9时2分许,被告邓开枝雇请的司机张海驾驶豫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206线自东向西行驶至353KM时,与相向原告王保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保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豫R×××××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司机张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桐柏县中医院治疗,因原告伤情严重又相继被转往南阳市骨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元。后原告伤情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并需后续治疗费用12万元。对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2014年10月14日经桐柏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偿第一次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29万元,膝关节韧带修复手术和左侧骨头人工关节置换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原告近一年来先后在桐柏县人民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膝关节韧带修复治疗及手术。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保有各项损失70000元。二、被告邓开枝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保有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