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华与被告刘谷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刘谷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53号原告刘文华,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刘谷员,男,约4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华与被告刘谷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