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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魏高军与被告门晓英、郭新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高军,门晓英,郭新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61号原告魏高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石油管理局。被告门晓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北社区。被告郭新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系被告门晓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高军与被告门晓英、郭新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高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高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高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高军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