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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887���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某、周某甲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8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1974年6月因犯流氓轮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83年2月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零八天;2008年8月因犯赌博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无业。1973年4月因危害社会治安被强制劳动半年;1978年6月因犯盗窃罪、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11月5日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无业。2015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无业。2015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无业。2015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无业。2015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决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事先经过商量,于2015年7月4日上午8时许,在本市西湖区羊子巷菜场附近以卖药的方式,由赵某假扮医生、朱某假扮卖药者、徐某和邓某假扮药托、周某甲和罗某负责望风,骗得被害人周某乙37,000��,得手后,被告人赵某、朱某、徐某、邓某、罗某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6150元;被告人周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625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5年7月14日,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区廉租房河畔小区抓获被告人邓某;同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半边街2号130户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在本市湖坊镇黄城村后万村13号抓获被告人罗某;在本市工人新村36栋1单元303室抓获被告人徐某;2015年7月21日、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某、赵某分别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侦大队十中队投案,如实供述诈骗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得他人人民币3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之情节。被告人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周某甲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告人朱某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告人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告人邓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罗某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害人周某乙的报案笔录;视频截图;被害人周某乙的银行取款单;扣押清单;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的常住人口信息、(87)刑裁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2009)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强制劳动通知书、(78)东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1997)东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徐某、邓某、罗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甲、朱某、徐某、邓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协作,以廉价药材冒充名贵药材并夸大药效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徐某、邓某、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周��甲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六被告人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于2015年9月24日至9月30日先行羁押7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三、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四、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五、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六、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余佳韦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舸速 录 员  袁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