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平与被告周占军、鲁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周占军,鲁风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3151号原告张玉平,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娄家店乡吉祥沟村。被告周占军,男,46,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被告鲁风军,男,6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平与被告周占军、鲁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平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复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