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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范振宇与方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宇,方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范振宇。委托代理人:蒋琳寒、姚培坤,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佩虹。原告范振宇诉被告方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振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方佩虹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0年6月2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佩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振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81元,由被告方佩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梦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