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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0306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玉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凤,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凤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凤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市场对面和润园工地宿舍,趁该工地工人熟睡之际,窃走被害人李某P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140元);窃走被害人田某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30元);窃走被害人石某S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70元);窃走被害人高某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90元);窃走被害人孙某VIVOX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540元);窃走被害人安东东小米手机一部(无法估价)。随后徐某凤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了被盗的六部手机。涉案六部手机现已发还给六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凤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赃物已全部缴获,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昭  贤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