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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孟逵与方成、诸暨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成,陈孟逵,诸暨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成。委托代理人:王斌,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孟逵。原审被告:诸暨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西门新村18幢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方成。上诉人方成为与被上诉人陈孟逵、原审被告诸暨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世光、黄哲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成于2016年1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方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