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42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缺少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司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