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朱永清与金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清,金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清,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金进喜,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进喜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