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高建平与李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平,李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008号原告高建平,男,个体。被告李东霞,女,1977年6月5日,个体。上列原告高建平与被告李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平,被告李东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建平因被告李东霞的丈夫孙战文未按(2015)临调确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履行义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东霞对(2015)××民调确第××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李东霞与孙战文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8日,孙战文向原告高建平借款93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高建平多次催要未还,2015年4月16日,原告高建平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对孙战文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临调确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孙战文于2015年5月16日前偿还申请人高建平借款本金93000元,利息7000元,合计100000元。逾期孙战文返还申请人高建平借款本金93000元,并按月利率0.02元承担利息,从2014年6月28日起至清款之日止。裁定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孙战文至今没有清偿裁定书确定的债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东霞与孙战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被告李东霞与孙战文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霞抗辩对孙战文借款自己不清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霞对(2015)临调确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高建平预交50元,由被告李东霞负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