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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与王奎金等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王奎金,王奎银,王奎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所在地址: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张广春,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强,男,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奎金,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祝阿镇王坊村(身份证号码:372425196504135139)。被告:王奎银,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425196605085134)。被告:王奎信,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37242519540618511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诉被告王奎金、王奎银、王奎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奎金已还清全部贷款,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奎金、王奎银、王奎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承担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