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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柳伟与孙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伟,孙铁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柳伟,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士娇,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系原告之妻。被告:孙铁勇,男,42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伟与被告孙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伟撤回对被告孙铁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伟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军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