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汉忠与黄崇如、刘晓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忠,黄崇如,刘晓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林汉忠,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崇如,曾用名黄崇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刘晓雯,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颜隆海、王小英,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汉忠与被告黄崇如、刘晓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汉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共计10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