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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2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维宏化工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隆源海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维宏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隆源海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470-1号原告临沂维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工贸开发区杜家朱许村。法定代表人杨金清,经理。被告连云港隆源海藻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县金山镇。法定代表人张秀琴,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924号原告临沂维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隆源海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247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连云港隆源海藻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财产一宗,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连云港隆源海藻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