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戴华芹与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华芹,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戴华芹。被执行人: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5)郎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忠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