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德体与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体,时兴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94号原告:王德体,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时兴芳,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体诉被告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王德体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