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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斌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刘斌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民初字第102号原告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乳山市东环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学昭,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斌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由原告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