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董雷、董海峰、董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董雷,董海峰,董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负责人:朱庆合,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雷。被执行人董海峰。被执行人董小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董雷、董海峰、董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董雷、董海峰、董小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24605.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