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6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585号申请人章招红与被执行人俞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招红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62.5元,执行费9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晓清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于2015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俞晓清名下的位于本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31号1603室房产(建筑面积是164.6平方米)进行了查封,暂不予以处置。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58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