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达与陈崇玖、陈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达,陈崇玖,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42-2号申请执行人:刘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崇玖,个体户。被执行人:陈龙(系被告陈崇玖之子),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