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甘国平与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平,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甘国平,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被告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段65号。法定代表人秦仲。被告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增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国平与被告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国平在2016年1月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甘国平对被告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国平撤回对被告珙县顺兴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3.0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2596.50元,由原告甘国平承担。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