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晓红、何俊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省磷化工总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艾明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