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某、李某甲与关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甲,关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716-1号原告周某。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关某。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字第171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 百度搜索“”